浙江省兰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决定书
兰建设行政[2019]第11号
当事人:王小弟,男, 汉族,住忠锡巷3号2-3室。
经核查,截止到2019年7月份你户已经拖欠兰溪市直管公房租金6个月以上。兰溪市房地产管理处城区房管所先后于2019年6月3日上门送达催款通知书,告知根据《兰溪市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你户应立即到城区房管所(蔡氏故居)缴清公房租金积欠,逾期将依据《兰溪市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取消承租资格,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你户未按规定时间缴纳房租。2019年9月29日、12月27日通过登报催款公告,你户仍未按规定时间缴纳房租。从2018年1月起,你户拒绝交租至今。
以上事实的依据:
1、催款通知书;
2、登报催款公告;
3、兰溪市房地产管理处拥有市直管公房产权证书。
根据《房地产租赁协议》第三条规定、《兰溪市房地产使用证》使用须知第二条规定以及《兰溪市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累计6个月以上的,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房管部门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因此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并作出如下决定:
1、取消你户承租直管公房资格;
2、自即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决定书,至兰溪市房地产管理处城区房管所(蔡氏故居)办理腾退手续,并在十五日内腾退完毕;
3、补缴至2019年12月所欠租金734.4元。
如不服本行政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本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兰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