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无需担责
第三法院认为,该案案发原因已经公安机关查明,小星对此存在过错,依据《民法总则》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因小星事发时年仅11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对于小区开发商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该院认为,我国住宅设计规范要求对位于阳台下方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但并无规定具体采取何种措施,案涉单元公共出入口是通过2、3、4层房屋阳台逐步突出这一措施来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并且房屋的设计、施工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可见安全措施是合格的。因此,开发商对此并无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物业服务公司举证显示其平时有进行禁止高空抛物的宣传,并在事发后组织小区居民给凡凡进行捐款等,且本案侵权行为的发生地是在小星家中,非物业能够管理控制的区域,故物业服务公司亦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至于赔偿金额,凡凡父母诉请544万余元,其中护理费主张按照凡凡父亲的月工资标准计算,共计426万余元。第三法院认为,因无相关病历资料及医嘱证实凡凡住院期间及定残后20年确需由其父亲一人护理,故对此不予支持。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凡凡定残后需大部分护理依赖,法院酌定护理系数为80%,并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护理期限为最长的20年,护理费参照同等级别护理人员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即住院期间和定残后分别按需1人护理150元/天和120元/天,共计723750元,并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933681.72元,扣除已赔偿的75000元,小星的监护人还应赔偿凡凡1858681.72元。
一审宣判后,本案审判长、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学坚表示,希望能警醒社会公众充分认识到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自身做起,拒绝高空抛物、坠物。政府部门、教育机构、广大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也应同心协力,加强关于高空抛物、坠物等危害的宣传教育,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
据《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