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4月14日 

第04版:社区

兰溪开展生活美容场所大检查

多家店擅自开展生活美容服务被查

  记者 徐桢瑾 通讯员 倪华芳

  导报讯 自3月中旬以来,随着美容美发等服务业场所复工,兰溪市卫生监督所对这类公共场所开展了全面排查。检查中,多家店擅自开展生活美容服务被查处。

  据了解,一些化妆品销售店和美甲美睫店,打着体验产品、免费试用等旗号,为顾客开展一些面部护理和皮肤保养等美容项目。但是,这类“身兼多职”的化妆品店、美甲美睫店,背后却暗藏着不少卫生隐患,如未办理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未持“健康证”上岗、店内未配备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及保洁设施、毛巾和美容工具达不到卫生标准等。这些都会增加消费者感染传染病的风险。

  此次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地下商业街内有6家化妆品零售店及美甲美睫店,涉嫌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生活美容服务项目。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监督意见书,责令立即整改。对经营面积或卫生条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店铺,责令其不得经营生活美容项目。对通过整改能达到卫生许可要求的单位,责令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生活美容项目。

  前不久,执法人员对地下商业街内被责令整改的店铺进行复查,发现4家经营面积或卫生条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店铺,已经停止经营生活美容项目。

  据了解,生活美容场所是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服务的场所。在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内,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的规定,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的规定,经营生活美容场所必须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执法人员告诉记者,要求开展生活美容服务的场所办理卫生许可证,不仅是为了严格规范此类场所的卫生管理,更是为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提供卫生保障。

  卫监部门提醒广大市民,做生活美容一定要找对地方、找对人,不仅要留意场所是否持有卫生许可证,人员是否持“健康证”上岗,还要注意保留好相关收费收据等凭证。各经营场所要依法经营,不要打“擦边球”,否则将会受到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