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企业与职工利益“双维护”
兰溪劳动部门为劳资双方撑起“保护伞”
通讯员 吴俊 记者 蒋宇欣
导报讯 “哎,因小失大,是我自己没做好。”近日,某单位负责人童某在微信转账给鲍某后,对兰溪市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员说:“谢谢你们协调,以后再也不会出现这种事情了。”
4月13日,鲍某向兰溪市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某单位拖欠其工资3360元。大队监察员立刻与该单位负责人童某取得联系,要求童某赶到大队进行处置。据了解,童某并不是故意拖欠工资,而是双方对工资数额计算不一致,他认为应发工资3180元。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执,童某一气之下解雇鲍某。鲍某非常恼火,到市劳动监察大队反映童某拖欠工资,还要求童某支付疫情期间工资。兰溪市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员与童某算了笔账,按照《劳动法》规定,鲍某疫情期间工资逾5000元。同时,结合相关文件和金华市人力社保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稳定为主旨,努力平衡职工维权和企业帮扶,积极协调童某和鲍某之间的矛盾。最终,童某认识到用工管理不到位,鲍某也体谅疫情期间企业的困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童某当场一次性微信转账给鲍某5360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疫情之下,不管是企业,还是员工,劳企双方多少都会受到影响。兰溪市劳动监察大队积极为双方搭建平台,做好调解的“桥梁”,畅通企业和职工沟通渠道,引导双方树立劳企两利、和谐共生的共同体理念,坚持企业与职工利益“双维护”。及时依法调解纠纷,充分运用办案技能,灵活运用法律法规,最大程度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企业在今后的生存和发展中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