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利益时,似乎一切都变了
20多年的交情竟然难敌金钱诱惑
记者 姜一峰 通讯员 范宝华
导报讯 杨某与虞某在汽车销售行业认识了20多年,虽然一个在义乌,一个在金华,但并不影响相互间的信任与友谊。而当共同面对金钱利益时,似乎一切都变了。
2015年7月,杨某拓展业务,到兰溪注册并经营了一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主营汽车及零配件销售、维修和装璜业务。为保证公司顺利营业, 2016年3月,杨某以高额年薪制聘请虞某为兰溪公司的总经理,另外缴交养老保险,负责公司除财务以外的全面工作,包括公司初期的基础建设和之后汽车销售和售后等所有业务。
让杨某没想到的是,虞某找来高某、王某分别担任销售总监、销售经理,背地里却共谋将汽车销售过程中发生的按揭服务费、装璜费、续保押金等超出公司规定最低收费部分予以截留,并存入用高某身份开设的一个银行账户,作为销售部的“小金库”,小部分用于平时的吃饭、唱歌开支外,更多的则以职级按约定比例三人私分。
时间一长,由于费用管理混乱,随着多名客户的车辆续保费用、汽车装璜配件发生故障等问题的出现,截留资金的事情也随之暴露。公司核查后发现多项费用出入较大,便要求虞某进行对账。而虞某却同高某、王某一起,将涉及相关费用的微信转账记录共同删除。
之后杨某报了案。经公安机关立案查明,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底,虞某伙同高某、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公司财产65637元。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虞某伙同王某,侵占本应上交公司的按揭服务费8000元。另外,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虞某还在公司采购油漆辅料过程中,通过多报采购成本侵占公司财物13000元。
案件移送兰溪市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认为虞某、高某、王某三人作为公司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合伙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应当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系共同犯罪。鉴于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向被害人公司退回赃款,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三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均自愿认罪认罚,近日,兰溪市人民检察院综合以上情节考虑,对三人均作相对不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