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5月11日 

第07版:专版

这样的检举控告,我们很欢迎

  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什么样的检举控告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接收和受理?什么检举控告会被优先办理?检举控告的内容会不会被严格保密?这些群众关心的问题,《规则》都作了明确规定。

  受理范围

  这些情形,应该检举控告:

  1.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2.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受理方式

  检举控告的方式:

  1.邮寄信件;

  2.到指定场所当面反映;

  3.拨打检举控告电话反映;

  4.向网络举报受理平台发送电子材料反映;

  5.其他渠道。

  不予受理的情形

  这些事项,不予受理:

  1.土地、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 3.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过程中对补偿安置工作或有关保障措施不满的; 4.有关医疗事故鉴定、医疗纠纷; 5.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民事纠纷; 6.有关环境保护、环境污染以及由此产生的纠纷; 7.有关交通事故以及由此产生的纠纷; 8.有关复员退伍军人的优抚安置,城市居民和农村群众的社会救济等问题; 9.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10.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的; 11.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刑事判决、裁定、决定不服的; 12.其他按规定不在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