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微观主体活力
《意见》提出的改革举措中,特别强调要“增强微观主体活力”“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培育更多充满活力的市场主体”。
“该《意见》的出台,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微观活力增强均能起到促进作用。”中国人民大学长江经济带研究院院长罗来军表示,“增强微观主体活力”是指增强企业的活力,微观主体企业可以主要区分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既要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也要增强民营企业的活力。增强国有企业活力,需要国有企业遵循市场化运营的基本原则,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对于民营企业,也是要遵循市场化机制,与国有企业不同的是,要保障民营企业的市场化机会不被侵占和扭曲,这就需要更多地支持或保护民营企业的发展。
浙江财经大学教授邵慰表示,《意见》的出台对微观活力的增强起到了至少四个方面的作用:第一,明确了国有经济的战略使命和方向。在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基础上,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第二,指出了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向,增强了非国有经济在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的信心。第三,对传统的自然垄断行业进行改革。加快实现竞争性环节的市场化,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第四,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从市场、政策、法治和社会环境,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与公有制经济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