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6月01日 

第06版:平安兰溪

岗前培训“迟到”被调岗 用人单位违约吗?

  【案情】

  去年5月初,王某经猎头公司推荐,与某公司协商入职事宜。经过面试,该公司同意录用王某为其人力资源经理。5月24日,该公司副董事长赵某通过微信,向王某发送一份薪酬待遇的手写稿,表明王某试用期间月工资8000元,转正后月工资11000元。同时,赵某提醒王某保密,并表示该单位随后会发送一份正式的《录用通知书》。

  后王某收到《录用通知书》,《通知书》载明试用期月薪8000元,转正后月薪11000元,并注明王某对通知书的确认不代表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到公司实际用工之日为准,双方约定王某于6月1日正式报到。5月26日,该公司组织一次人力资源培训。赵某于5月16日向王某分享了该次培训信息,信息显示培训地点在徐州某酒店,王某表示愿意参加,但没看到报名的途径,就询问对方。对方仅回复好的,但并未告知培训是否需要报名,也未明确回复王某是否报名成功。

  培训当日上午,见王某没来参加培训,赵某就联系王某,王某回复称,因并不确定自己是否报名成功故并未参会。后双方协商,王某参加下午的培训,赵某向王某微信分享了一个比较模糊的位置定位(后经核实,该位置与实际所在地偏离4公里)。考虑到赵某在会场需要发言不方便联系,王某只能按照5月16日收到的会议宣传文件地址前往会场。抵达会场后,发现此地址并未举办相关会议。王某再次致电赵某确认地址,才被告知具体的会议举办地址已作变更。王某挂断电话后,立即前往变更后的会议地址,但是下午的培训已经开始,王某迟到了,不过王某还是参加了培训,直至结束。

  5月27日,赵某微信联系王某,表示通过培训的事情认为王某不能胜任应聘的岗位。王某对此提出异议并罗列理由,赵某对王某的异议亦进行了回复,并表示要求王某还按照约定的时间入职。后经王某电话联系,该公司同意王某入职,但并非按照原岗位与待遇入职,而是调整了岗位,遭到王某拒绝。

  7月,王某以用人单位违约为由申请仲裁,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两者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王某不服,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经济损失。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原被告之间虽未建立劳动关系,但双方通过微信的方式,实际对于《录用通知书》的达成形成了一致意见,该《录用通知书》应对双方产生约束力。被告副董事长赵某告知原告不适岗,实际上系对双方达成《录用通知书》的解除。而根据赵某的微信内容,其仅仅根据原告参加培训的表现认定原告不适岗,依据不足。

  原告在与被告协商入职前,曾在案外人处工作,因被告的录用信息,原告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不能及时入职,需要另行寻找就职途径,必然给原告造成损失。参考被告录用通知书上许诺的薪资标准,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个月工资损失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