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6月17日 

第11版:万象

一大叔与少年打篮球受伤索赔13万 法院判了

  40岁大叔和14岁少年在篮球场上“过招”,不慎受伤致残,大叔将少年诉至法院索赔13万元,这钱该不该赔?

  近日,广州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大叔的诉请未获支持。

  40岁的谢某和14岁的小袁原本并不相识。2018年4月21日,二人及其他多人在黄埔体育馆篮球场随机组合,进行3对3的篮球比赛。

  在上篮和争抢过程中,谢某和小袁发生碰撞,谢某摔倒致左肘关节受伤。随后,小袁的母亲开车将谢某送往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东院住院治疗,住院24天。事故发生后,小袁母子为谢某垫付了医药费共计2.3万余元。

  经医院诊断,谢某的伤情为:左肱骨髁上骨折(低位);左肘尺侧副韧带创伤性破裂。谢某出院后,自行委托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

  之后,因为赔偿的问题,双方起了纠纷。谢某于是诉至黄埔区法院,索赔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3万元。小袁母子则提出反诉请求,请求判令谢某返还垫付的医疗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谢某和小袁之前互不认识,因同时段在同一篮球场进行运动而自由组合开展篮球对抗赛,就此类对抗赛而言,其本身就属于具有较强对抗性或者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谢某的摔倒系谢某和小袁等人在篮球对抗比赛过程中意外碰撞导致,应属于意外事故范畴。

  谢某本身在参加运动时系年近40岁的成年人,小袁系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谢某与小袁双方,尤其是谢某本身更应注意避免从事过于剧烈的竞技运动。在没有证据证实谢某的摔倒系小袁恶意冲击导致的情况下,结合篮球运动自身的特点,本案不宜认定小袁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即小袁不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本案中,谢某受伤后,小袁及其法定代理人较好的履行了道德救助义务和法定的损失分担义务。在小袁母子并不存在法定过错的情况下,谢某主张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损害赔偿项目来计算自身损失并要求小袁母子按照比例赔偿的相应诉求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对小袁母子反诉要求谢某退还相应医药费的诉求,鉴于谢某事实上因小袁参与的本次篮球对抗比赛产生了一定的经济和身体损失,故由小袁母子适当分担部分损失亦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小袁母子的相应反诉请求亦予以驳回。

  谢某不服提起上诉,小袁母子则表示服从原审判决。广州中院二审认为,篮球比赛是一种对抗性很强的运动,谢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具有此常识,谢某自愿参与篮球比赛,应视为其愿意承担发生危险的后果。该案中,小袁无需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仅是从人道主义可给予一定的帮助。一审法院认为小袁及其母亲已恰当分担了损失,二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可,于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