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共分为六个章节,包含申报认定、规划编制、保护利用、法律责任等六项内容,其中保护利用章节对传统村落如何合理保护开发利用进行了明确。《条例》规定,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传统村落名录公布后一年内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相衔接。传统村落名录公布后、保护发展规划批准前,应当妥善处理影响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的建设活动。传统村落应当整体保护,传统建筑、河塘水系、古桥古井古道、古树名木等应当保持原有的传统格局和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条例》对传统村落申报、规划、开发和利用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同时对资金和用地也作了明确规定。《条例》明确,市县两级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保护资金,并鼓励信贷支持和单位、个人的捐赠、投资,共同为传统村落保护提供资金保障。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传统村落建设需要,传统村落的村民,原宅基地上的传统建筑按照处置协议收归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不用于村民日常居住的,原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计入村庄规划的村民住宅用地。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传统村落人居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
“《条例》的实施推进了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工作,有利于维护好传统村落风貌,传承好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也有利于推进乡村旅游和美丽乡村建设,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希望各入选的传统村落和准备申报的传统村落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将传统村落建设好、管理好、维护好。”兰溪市建设局分管负责人童旭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