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明起实施
搭载6周岁以下儿童要使用安全座椅
记者 姜一峰
导报讯 7月1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如果违反,电动车驾驶人或将面临最高500元罚款。
《条例》明确了电动自行车的定义: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和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后座使用儿童座椅。因年迈或者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人员,应当避免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安全座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可以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另外,改装电动车也要被罚。《条例》规定:驾驶拆除或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装置的,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的,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轻便灵活、价廉物美,近年来电动自行车日益成为公众交通出行的重要方式,深受群众欢迎。据了解,在兰溪,电动自行车每年都以较高增速递增,带动了当地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快速发展,但同时对电动自行车管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近年来,兰溪市交警大队针对电动自行车驶入机动车道、乱停乱放、不佩戴头盔、违规载人等现象,多次开展电动车交通违法等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兰溪交警部门表示,《条例》正式施行后,将严格根据省里条例规定,开展针对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头盔、车辆改装等专项行动,为广大市民创造更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