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9月14日 

第06版:平安兰溪

水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

  【案情】

  某市环境保护局在对邹某经营的养殖场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养殖场鸭舍旁一未硬化土坑中储存有养殖废水。经某省工业环境监测研究院现场取样并出具《监测报告》表明:该土坑内的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16.1倍、悬浮物超标4.6倍,氨氮超标10.4倍。经组织听证后,该市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邹某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50万元。该市政府在行政复议中维持了上述处罚决定。

  【裁判】

  某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该市环境保护局具有对案涉水污染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的行政职权,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罚决定正确;某市政府作出的维持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邹明的诉讼请求。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评析】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的要求。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关系到公众健康和生态文明建设进程。本案依法支持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表达了坚决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实行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司法态度。 杨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