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9月22日 

第03版:民生

兰溪调整三类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新标准自今年起执行

  通讯员 李顺芳

  导报讯 三类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备受市民关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兰溪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精减退职人员、遗属、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等三类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090元调整为327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770元调整为2935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390元调整为415元。

  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530元调整为1605元。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死亡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550元调整为270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150元调整为228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950元调整为2065元。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75元调整为1335元。

  调整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550元调整为270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150元调整为228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950元调整为2065元。

  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85元。

  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全省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在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10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201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10元提高到11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