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判决
记者 徐桢瑾 通讯员 罗宇莎
导报讯 1月1日起,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施行。日前,兰溪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件也是自《民法典》施行后,兰溪适用《民法典》的首案。
据了解,被告陈某与原告黄某为朋友关系。2019年1月1日,陈某从黄某处借款74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当场写下借条一份,为期一年。然而,到还款日期后,黄某多次向陈某催要欠款,陈某一直借故拖延。陈某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不接听电话、不回微信。黄某只能一纸诉状起诉到兰溪市人民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陈某欠黄某借款7.4万元事实清楚,有黄某出具的借条为证,陈某应按约归还欠款,未归还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陈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判决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某借款7.4万元。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那么,刚实施的《民法典》对以前的案件可以适用吗?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因此,在此案中,刚实施的《民法典》可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