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2月08日 

第04版:平安兰溪

遛狗吓到行人是否 要赔偿?

  ■ 以案说法

  【案情】

  2020年10月24日晚7时许,李某穿着拖鞋在散步时被赵某饲养的两只狗惊吓后摔倒在地,导致腰椎骨折。因就诊及赔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李某报警,民警认定“赵某存在无证养犬、未拴狗链遛狗的行为”,给予赵某行政收缴所养犬只的处罚。事后,李某将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尚某赔偿其损失。

  【分歧】

  对本案中李某摔倒受伤赔偿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摔倒确因赵遛狗引起,但不认为李某的损失是因为受到赵某饲养的狗惊吓所致,李某自己身体体质差骨质疏松且着装易打滑的拖鞋走路,应由李某自己负责承担损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赵某违反饲养犬类的相关管理规定,无证养犬,未拴绳遛狗,造成李某受到惊吓后摔伤,赵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对由此给李某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将于2021年开始实施的我国民法典,用7个条文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问题作出规定。”在保留侵权责任法上述规定的同时,也增加“但书条款”,即“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本案中,赵某饲养的犬只虽并未与受害人李某有身体上的接触,但李某受惊吓摔伤,饲养人赵某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赵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李某被狗惊吓有逗狗或者其他过错行为,且无法证明李某摔伤是个人体质及穿着问题,故对赵某的辩解不应采纳,应支持李某请求赵某赔偿的诉求。

  最后,笔者建议,宠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和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应当友善和睦、互相尊重,宠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在饲养过程中需尽到审慎的管理义务,避免宠物对他人造成妨碍或损害。 王乐荣 廖仲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