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4月01日 

第06版: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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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社会救助政策宣传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就是俗称的“低保户”,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救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需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当地户口;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兰溪市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兰溪市2021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00元/人/月);

  (3)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4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38400元;

  (4)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5)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6)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7)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 万元(含)。

  2.低保户分类:

  按户保障: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户主、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符合条件的整户纳入低保范围。

  按单人户保障:

  (1)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2)低边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大疾病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1.5倍(含)之内的家庭(兰溪市2021年城乡低边标准为1200元/人/月);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6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57600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4)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5)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车且车辆价格低于当地同期12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11.52万元;

  (6)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含)。

  三、支出型贫困家庭

  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需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扣减认定的刚性支出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的标准。

  四、特困供养人员

  1.申请特困供养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

  (1)无劳动能力。例如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2)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3)无生活来源。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收入低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

  2.享受相关待遇

  特困供养对象享受“吃、穿、住、医、葬”等五方面相关待遇。同时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养老服务补贴;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供养人员。

  五、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1.临时救助适用对象

  一类对象:市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类对象:市内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三类对象:除一、二类对象外,因就医、就学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兰溪市户籍人员;

  四类对象:居住在兰溪市并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困难发生在兰溪市区域内的在兰溪就学学生,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兰溪市的其他流动人员。

  2.救助申请条件:根据不同的致困条件,临时救助分为支出型临时救助和急难型临时救助两类。

  (1)致困条件

  ①支出型临时救助: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②急难型临时救助: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及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造成主要劳动力伤亡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2)家庭经济条件

  一、二、四类对象申请临时救助无需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三类对象申请临时救助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收入条件: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可支配收入减去医疗、就学等必需支出金额,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水平;

  ②车辆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价值在10万元(含)以内的生活用机动车(车辆价值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中计税金额为准);

  ③住房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④工商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含);

  ⑤货币财产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货币财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6倍;

  ⑥供养人条件:申请对象非共同生活的供养义务人,家庭财产需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车辆、住房、工商、货币财产四项条件。

  3.临时救助标准:

  (1)支出型临时救助

  ①家庭成员因患病导致医疗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报销、医疗救助及其他救助后,按下列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本条款仅适用于一、二、三类对象):

  一类救助对象,申请日前12个月家庭自行承担医疗费用总额超过2000元的,按总额的5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市区月低保标准的12倍。

  二类救助对象,申请日前12个月家庭自行承担医疗费用总额超过3000元的,按总额的3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市区月低保标准的6倍。

  三类救助对象,申请日前12个月家庭自行承担医疗费用总额超过15000元的,按总额的2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市区月低保标准的6倍。

  ②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含研究生及以上、军校生)期间,一学年就学相关费用超过5000元的,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本条仅适用于一、二类对象):

  一类救助对象,给予一学年3000元救助金。

  二类救助对象,给予一学年2000元救助金。

  (2)急难型临时救助

  ①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家庭主要劳动力致伤、致残、致死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一类救助对象,致伤、致残导致生活自理出现困难需要照护的,按家庭成员人口乘以月低保标准6倍给予救助;死亡的按原家庭成员人口乘以月低保标准9倍给予救助。

  二类救助对象,致伤、致残导致生活自理出现困难需要照护的,按家庭成员人口乘以月低保标准4倍给予救助;死亡的按原家庭成员人口乘以月低保标准6倍给予救助。

  三类救助对象,致伤、致残导致生活自理出现困难需要照护的,按家庭成员人口乘以月低保标准2倍给予救助;死亡的按原家庭成员人口乘以月低保标准3倍给予救助。

  四类救助对象,致伤、致残导致生活自理出现困难需要照护或死亡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临时救助金。

  ②因火灾造成家庭财产损失巨大且唯一住房损毁无处居住的,除按前款标准给予救助外,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另行给予一次性倒损房屋修建补助,但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家庭人口乘以月低保标准的12倍。

  ③对经市委、市政府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形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个人,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一次性救助,但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家庭人口数乘以低保标准的6倍。

  4.注意事项

  (1)因病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申请日前12个月内的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因学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学费发票;

  (2)申请人一年内申请临时救助原则上不超过2次,同一事由不得重复申请。情况特殊的,经市级民政部门认定后一年内可给予两次临时救助。

  六、社会救助如何申请

  1.申请社会救助所需材料:

  (1)申请人、家庭成员、法定赡(扶、抚)养人身份证复印件

  (2)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含授权)

  (3)市民卡复印件

  (4)如果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则需另提供前6个月刚性支出依据,如医疗、教育的必需费用发票。

  2.社会救助审批流程图

  七、社会救助的几种常见误区

  (1)年老就可以办理低保。有些人认为年纪大了,没有劳动能力了就可以申请救助,可以办理低保。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然而,有些人把法律规定应该承担的赡养义务推向政府,希望通过办理低保来规避子女的赡养义务,特别是在农村,往往只把儿子作为赡养义务人,女儿不作为赡养义务人。事实上,低保金是生活救助金,并不是养老金。只有法定赡养人确实无力赡养父母或赡养能力较弱,无法保障父母的最基本生活,且父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才能申请低保。

  (2)没有固定工作就可以办理低保。

  有人认为自己家庭中没有固定从业人员、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就能申请低保。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规定,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社保或公积金数据且未失业登记的对象,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目前兰溪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660元/月。

  (3)办理上了低保就可以享受一辈子。

  有些人被纳入低保保障后,就认为自己能够享受低保一辈子。低保是解决困难居民基本生活的一项救助政策,不是“养懒汉”,不是终身制的社会福利,低保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原则。当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低于我市低保标准时,纳入低保救助;低保家庭应定期如实申报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当家庭经济生活状况不再符合低保条件时,应及时退出低保保障。

  (4)车辆、房产及存款,只要自己不说就查不出来。

  有些人认为个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和银行存款情况只要自己不说,申请社会救助的时候就查不出来。目前审核机制采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信函索证等多种方式,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申请社会救助家庭必须书面委托授权民政部门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其家庭成员有关情况进行核查,目前,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成员名下的车辆、婚姻、养老保险、工商注册等情况均可实现核查,隐瞒家庭状况不仅通不过低保审核,还会被纳入社会救助不诚信名单,根据情节严重程度1-3年内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请。

  (5)骗取、冒领、私分低保金,不是什么大事。

  有些人认为骗领、冒领、挪用、私分低保金被查出后把钱退回就可以,不是什么大事。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一是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是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四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五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社会监督

  社会救助审批前都需在村社公示栏中公示,在册低保名单除了长期在所属村社公示栏公示外,也会在兰溪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栏中公示。欢迎广大群众监督(市民政局举报电话:0579-88903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