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控告须如实 诬告陷害将追责
一、什么是诬告陷害
为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打击诬告陷害行为,规范信访举报秩序,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社会生态,兰溪市纪委、市监委决定在全市开展打击诬告陷害集中宣传活动。
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二、以举报之名,行诬告陷害之实,要承担什么纪法后果?
(一)党纪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三)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四)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五)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三、哪些诬告陷害行为应当从重处理?
(一)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三)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通过诬告陷害获取的不当利益怎么处理?
(一)已列为推荐人选、考察对象或者候选人的,予以取消相应资格;
(二)已被组织任用或者当选的职务,予以取消任职或者依法宣布无效;
(三)已经获取的荣誉、职称,予以撤销并进行通报;
(四)已经获得的物质利益,予以追缴。
五、哪些行为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一)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二)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六、哪些事项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不予受理事项列举:
1.土地、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
3.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过程中对补偿安置工作或有关保障措施不满;
4.有关医疗事故鉴定、医疗纠纷;
5.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
6.有关环境保护、环境污染以及由此产生的纠纷;
7.有关交通事故以及由此产生的纠纷;
8.有关复员退伍军人的优抚安置、城市居民和农村群众的社会救济等问题;
9.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10.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
11.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刑事判决、裁定、决定不服;
12.其他按规定不在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问题。
七、欢迎通过以下方式检举控告有关问题
检举控告电话:0579-88112388
检举控告微信公众号:兰江清风
来信:兰溪市纪委市监委信访室收,邮编:321100
来访:兰溪市振兴路508号市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二楼接访大厅纪检监察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