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作聪明伪造证据
兰溪法院:罚款2000元
记者 徐桢瑾
导报讯 近日,兰溪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中,发现原告童某某存在伪造证据、妨碍诉讼的行为,作出了给予童某某罚款2000元的决定。
据了解,被告周某某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原告童某某作为保证人提供了担保,因周某某不能归还借款本息,童某某替周某某代偿了该款项;周某某对于代偿行为进行承诺还款,并由其妻子何某某在承诺书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
由于该承诺书签订的时间为2014年,而周某某妻子何某某签订担保人时未予以落款日期,原告童某某担心何某某的保证期间已过,故自行在承诺书上添加了落款日期。庭审中,被告周某某对于担保日期提出异议,承办人当庭比对原件与复印件,发现复印件上无担保人的落款时间,原告未给予合理解释。
庭审结束后,原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主动接受本院调查,并承认其自行添加担保落款日期,同时主动撤回对何某某的起诉。考虑到原告童某某态度较好,且主动承认行为,兰溪市人民法院以伪造证据妨碍诉讼活动为由,给予童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决定,童某某当场表示接受罚款决定,并已缴纳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