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调整低保标准
10月1日起,每人每月提至900元
记者 姜一峰
导报讯 记者昨天从兰溪市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兰溪将上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月1日起将由每人每月80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900元,增幅12.5%。
最低生活保障是一项托底线、救急难、保民生的基础性制度,是居民收入二次分配的重要一环,直接关系到共同富裕的成色质量和困难群众的衣食冷暖。兰溪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但新的低保标准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并从2022年采取与消费支出相挂钩的低保标准调整机制。
据悉,2017年12月,兰溪将城镇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改善困难群众生活状况,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截至目前,全市共有低保户7596户、10307人。
记者了解到,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4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和“无证明城市”创建的要求,全市社会救助实行“线上+线下”的“一窗受理”、“一证通办”和异地办理。线上可登录PC端的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手机端的浙里办App,搜索“浙里救”程序,按步骤填写信息即可完成申请。线下可向户籍或常住地乡镇(街道)提出救助申请,仅需提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法定赡养人的身份证,填报统一制式申请表即可完成申请。
对于因残、因病造成申请有困难的对象,可由村(社区)负责代为办理。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可从审批通过之日起的次月开始享受补助。目前,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布了咨询电话,如有任何社会救助方面的问题,大家可拨打电话88903066咨询。
市民政局工作人员提醒,因最低生活保障金根据家庭人均月收入确定,如果家庭收入、人口有变化,相关人员需及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及时调整低保金,确保准确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