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田喷洒农药 荷塘莲蓬“遭殃”
农作物污染侵权者承担全责
记者 徐桢瑾 通讯员 陈孝忠
导报讯 近日,兰溪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判决污染农作物的侵权者承担全责,支持被侵权者因维护食品安全遭受损失的索赔,不“和稀泥”,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严某在香溪镇某村的水田里种莲蓬,隔壁是周某承包的水稻田。去年6月,正值莲蓬采摘、上市的季节。这天,周某雇人用机器给自家水稻田喷洒农药,农药顺着风也飘洒到了严某的莲蓬田里,造成田内部分荷叶枯死,莲蓬受到污染。
严某因不知道周某喷洒的是什么农药,担心被农药污染的莲蓬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便自觉停止采摘莲蓬,导致莲蓬在田中腐烂,遭受了很大损失。为了这事,严某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周某喷洒农药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农药飘到原告严某的莲蓬田里,造成荷叶枯萎、莲蓬被污染,被告的侵权行为和原告的损失有因果关系。事发后,被告周某未及时告知原告严某喷洒农药的品种、毒害性等情况,且原告对莲蓬田被污染的范围、面积无法确定。原告因顾虑被农药污染的莲蓬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而未采摘、交易的行为,无需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本地莲蓬种植情况,并考虑原告种植莲蓬的面积、品种、产量、成本、损耗等情况,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莲蓬经济损失7700元。被告不服,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介绍,行为人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应从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其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以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判断。本案中,法官没有“各打五十大板”,而是对原告讲诚信、负责任地维护食品安全行为予以肯定和支持,让善良的人不被伤害,让侵权者担起责任,彰显司法责任和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