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1日 

第08版:专版

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

关于核定下达2022年度取用水量计划的通知

  各取用水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取水户年度取水计划管理规定》(浙水保〔2016〕3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以及取用水户近三年取用水计划执行情况,结合取用水户2022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量书面反馈意见,决定对浙江红狮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等48家自备水取水户、兰溪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等428家非居民生活用水户、兰溪市东风水库管理处等34家农业取水户和兰溪市施坞电站等27家水力发电取水户2022年度取用水量计划予以下达。

  各取用水户要节约用水,严格控制在批准的2022年度取用水量计划范围内取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浙价资〔2014〕209号文件执行。根据《浙江省取水户年度取水计划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相关规定,自备水取水户超过经批准的取用水计划量取水部分,其水资源费按照超计划累进加价征收。超过批准取水计划量不满20%的,对超过计划部分加收1倍的水资源费;超过批准取水计划量20%至40%的,对超过计划部分加收2倍的水资源费;超过批准取水计划量40%以上的,对超过计划部分加收3倍的水资源费。

  非居民生活用水户超过用水计划用水的,超过部分除按照规定价格缴纳水费外,还需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超计划2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水价的1倍缴纳;超计划20%以上、3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水价的2倍缴纳;超计划30%以上部分,按现行水价的3倍缴纳。

  附件:1.兰溪市2022年度自备水取水户取水量计划

  2.兰溪市2022年度非居民生活用水量计划

  3.兰溪市2022年度农业取水户取水量计划

  4.兰溪市2022年度水力发电取水量计划

  兰溪市水务局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