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9月19日 

第04版:平安兰溪

结伴秋游同伴坠湖 谁之责?

【案情】

2021年9月的一天,王某与两名同伴相约秋游,三人在攀爬一处崖壁时,王某不小心坠入山下湖中溺水身亡。事发后,王某家人要求两名同伴对王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本案对于王某的两名同伴应否担责,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王某等三人虽结伴出游,但对于王某个人来说,其已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该对野外出游所具有的风险性有预知,因此,应对危险导致的实际损害自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等三人既结伴出游,那么王某等三人对出游存在的风险早已有了共同认识因而形成了互助义务,王某坠湖两名同伴是直接关系人,所以,两名同伴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等三人出游,虽然两名同伴对王某的死亡的并无主要过错,但三人在结伴出游时已形成了临时的互助义务,故两名同伴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评析】

对于两名同伴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首先,王某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的成年人,对攀爬假山、自己的水性等危险性应当具有一定的认识,对于此次事故,王某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两名同伴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在本案中王某死亡虽属于意外事件,但是,王某三人系结伴出游,三人前往具有危险性的地方进行攀爬、游湖等活动对其风险也应当具有共同认识,从而形成了互助义务。因此,两名同伴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两名同伴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游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