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电动车未配备头盔 出了事故谁担责?
【案情】
在校大学生小刘在某网络平台上租赁了A公司的共享电动车一辆。不料骑行过程中,小刘因车辆侧翻造成头皮撕裂伤,被送至医院治疗。小刘认为,其租赁的共享电动车未配置安全头盔、没有登记上牌,不符合国家标准,网络平台公司和A公司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小刘诉至法院,要求上述两家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46000余元。
对此,网络平台公司辩称,车辆由A公司出租,其仅负责提供租车平台,对于车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配置安全头盔均不清楚,并且目前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其必须给共享电动车配置头盔,故其不承担责任。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提供的车辆未登记上牌,出租的电动车未配置安全头盔,存在安全隐患,不满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故A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平台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负有运营指导管理的义务,应当对A公司提供的车辆是否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进行审核,但网络平台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未采取必要措施,应对有关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小刘明知车辆未配置头盔、没有牌照仍租赁驾驶,驾驶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其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A公司提供的车辆未登记上牌,未配置头盔,故其应承担次要责任。
综上,法院最终判定小刘对其损失承担70%的责任,A公司对小刘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网络平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
网络平台公司和A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共享电动车是能够让社会不特定公众就近、随时使用的车辆。对于社会不特定公众而言,不可能要求其随时随地都携带安全头盔。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为了满足这一要求,营运所用电动车随车配置头盔应是必不可少的条件。
对于平台经营者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38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顾正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