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0日 

第04版:平安兰溪

里程表被调低6万公里 法院判卖家全额退款

【案 情】

前段时间,市民林某从二手车卖家万某处,以20.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越野车,该车里程表显示里程数为11.91万公里。

购车后不久,林某发现这辆车总是出现问题。于是,在车辆又一次出现问题后,林某委托该品牌车辆的授权经销商对该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让林某大吃一惊。

“里程数差的不是一两千公里,相差了好几万公里,卖家肯定作假了。”气愤的林某顿时觉得自己被骗了。与卖家协商无果,林某将万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销自己和万某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并要求万某返还购车款20.6万元,并赔偿一倍的购车款20.6万元。

【判 决】

庭审中,原告林某认为,被告万某故意隐瞒涉案车辆系调表车的客观事实,将车辆销售给自己,其行为属于欺诈。

被告万某却认为,车辆本身没有大问题,原告林某也开了很长一段时间。自己愿意按照折损退还部分购车款,至于林某要求赔偿一倍购车款,是无理要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林某提交的购车时车辆里程表截图和维修结算单,可以看出该车辆出售给林某时确实存在里程表被调少的情况。由于车辆被调整的里程数达数万公里,而里程数会影响车辆售价和买方的购买意愿,作为二手车买卖的专业经营者,被告万某在出售车辆时未如实告知原告林某该车的实际里程,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应认定其存在故意隐瞒案涉车辆瑕疵的情形,属欺诈行为。

据此法院判决,对林某请求撤销二手车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万某向原告林某返还购车款20.6万元。

至于车价款一倍的损失赔偿,法院认为,被告万某并非该车的原始车主,考虑其需要向原告林某退还购车款,故酌情认定万某向林某另外赔偿1.5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释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云政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