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猎捕出售野兔被罚2500元
记者 姜一峰
导报讯 “真的后悔,没想到触犯了法律,以后再也不猎捕野兔了……”近日,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结了一起非法猎捕国家“三有”野生动物案件。
日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移送的案件,称当事人唐某存在非法猎捕、出售野兔行为。
经查,去年4月份起,唐某因种植的豆苗被野兔偷吃,先后四次在农田附近荒地上放置猎夹,共捕获野兔6只,用于食用和出售。
经专业部门鉴定,唐某捕获的野兔为华南兔,属于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对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没收唐某违法所得501元,并对其处罚款2500元。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多样性起着重要作用,无视法律法规进行非法猎捕,势必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希望广大市民以案为戒,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生态平衡,打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