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7月02日 

第06版:创建

文明是一座城市幸福的底色。培育文明风尚,提升文明素养,既需要部门常态长效的精细化管理,也需要广大市民的自觉行动。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精准执法,是提升办案质效、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途径,为打造“新时代典型工业城市”提供坚强保障。

市文明办、创建办推出《文明小课堂》栏目,通过一个个身边案例学习,带您一起增强法律意识,养成文明习惯。

【本期案例】

近日,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兰江中队执法队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铁南路青松村有一辆黄色小轿车停在绿化草坪内,损坏了城市绿化。经测量,该车压占绿地区域长4.5米、宽1.8米,共8.1平方米。

依据相关规定,兰江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对车主作出了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1.《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二)绿地内行驶停放车辆、野炊烧烤、饲养家禽、放牧。”

2.《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处罚款:(一)有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九项规定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参照《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金华市地方性法规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1版)》中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裁量标准:“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九项情节一般,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温馨提醒】

广大驾驶员朋友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养成文明停车的习惯,不要随意破坏公共绿地和市政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