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公告
吴建新(身份证号3307191956****0030):
本机关于2024年3月5日依法对你作出《兰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决定书》(兰建设行政〔2023〕第5号),并于2024年3月20日送达。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现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限期结清欠缴租金人民币1646.4元。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上诉催告,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需要进行陈述、申辩的,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因本机关无法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兰建设催字﹝2023﹞第5号)。请你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
联 系 人:陈晓东
联系电话:0579-89011966
联系地址:兰溪市体育场路75号
兰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