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4月27日 

第06版:平安兰溪

小偷寄回被盗物品 仍需承担刑事责任

  去年8月29日13时许,陈某一人到珠宝城想买些饰品。在二楼的某银饰店内购买银饰品时,趁店内营业员不注意,将柜台上重1361.3克的银饰品放在自带的蓝色手提环保袋内,随后离开现场。回到家后,第一次作案的陈某觉得很害怕,过了3天,便以邮寄方式将盗得的银饰品全部归还给被盗的银饰店,并取得店主张小姐的谅解。

  去年10月,陈某到公安局投案自首。经鉴定,共计价值5716元。

  法院判决,虽然最后归还了全部财物,但陈某的偷盗过程已经完成,盗窃的金额仍然按照5716元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综合陈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退还赃物取得被害人谅解,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综合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何遇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