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8日 

第06版:平安兰溪

业主在小区门口摔伤 物业是否需赔偿?

  ■ 以案说法

  【案 例】

  2019年9月28日晚9时,何某骑电动车出门上班,经过小区门口时,刚下了场大雨导致地面湿滑,加之视线不好何某撞到电动车及行人通道的钢栅栏,随即连人带车摔倒在地。

  何某随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过医院诊断何某为骨折,花费医疗费10000余元,需休养2个月。

  经调查核实,事发当时雨天地面积水,且电动车及行人通道非常狭窄,严重影响通行,而小区物业公司未及时清理和警示积水,亦未及时对狭窄的通过进行整改。事发后,何某找到物业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20000余元。

  【分 歧】

  本案中业主何某骑电动车在小区门口摔伤,物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何某摔伤系雨天积水导致,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且自身车速过快,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业主何某认为,物业公司未及时清理和警示积水,存在不作为,物业公司存在重大过错,应就其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评 析】

  第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不作为,没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服务,下雨天气未及时清理和警示积水,造成何某摔伤,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情形,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何某在下雨天气骑电动车速度过快,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自身也要承担次要责任。

  最后,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也是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之一。其承担的安保义务主要是对违反小区安全管理行为的制止义务以及防止小区内出现安全问题的谨慎义务和协助义务。具体在本案中,物业公司显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造成何某摔伤,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何某作为成年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自身也要承担次要责任。笔者认为,物业应承担60%的责任,何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为宜。

  王乐荣 廖仲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