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利用“上诉不加刑” 舒某多坐了两个月的牢
记者 姜一峰 通讯员 范宝华
今年44岁的兰溪人舒某,1994年9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0年3月3日到2016年5月3日间,他又四次犯盗窃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一年两个月、九个月和十个月。到了2019年,舒某又犯罪了。
2019年11月10日,舒某准备从兰溪汽车北站乘坐大巴车,前往梅江镇墩头村。当开往金华方向的大巴车在车站停靠时,他趁上车人多拥挤之际,将手伸入倪某拎在手上的包内,盗取红色钱包一只,内有身份证、户口簿、手机及现金410元。经鉴定,所盗手机价值80元。
11月19日,舒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之后被检察机关依法逮捕。12月20日,舒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经公安侦查终结,移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鉴于舒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政策。今年2月24日,本案开庭审理,公诉人提出了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量刑建议。得到审判长采纳,并当庭作出宣判。
2月25日,舒某在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其盗窃数额偏低,要求从轻处理。
2月28日,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接到舒某上诉状后,依法就舒某盗窃案重新进行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舒某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反悔其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已无法律依据,因舒某主观上已无悔罪表现,本案的量刑基础也发生变化,原审判决书基于舒某认罪认罚而作出的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的基础已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兰溪市人民检察院向金华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4月26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舒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现被告人针对原判量刑提起上诉,原判基于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罚的前提已不存在,二审对其量刑应予调整,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成立。
最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舒某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被告人舒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吴晓宾认为,舒某之所以会发生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的情况,主要是对“上诉不加刑”司法政策的片面理解和错误利用。舒某先是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自己减轻刑期,再利用上诉权利拖延在看守所关押时间,自作聪明地设计、逃避被送监狱劳动改造。可惜,他聪明反被聪明误,反而多判了两个月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