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5月21日 

第06版:专版

救助标准

  (1)支出型临时救助

  家庭成员因患病导致医疗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报销、医疗救助及其他救助后,低保等三类对象按下列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低保家庭,申请日前12个月家庭自行承担医疗费用总额超过2000元的,按总额的5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市区月低保标准的12倍。

  低保边缘家庭,申请日前12个月家庭自行承担医疗费用总额超过3000元的,按总额的3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市区月低保标准的6倍。

  除低保、低边家庭外,因就医、就学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兰溪市户籍人员,申请日前12个月家庭自行承担医疗费用总额超过15000元的,按总额的2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市区月低保标准的6倍。

  救助案例1:低保对象陈先生(一类对象)于2019年底因锥体外系综合征等疾病住院治疗,花费医药费6000多元,造成临时性生活困难,向镇里申请救助后,市民政局按其自费总金额的50%给予了3000多元临时救助。

  救助案例2:市民小毛(三类对象)因患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自费医疗费用20多万元,巨额花费使小毛一家的生活陷入困境。街道在收到小毛的临时救助申请后及时为其办理,最终市民政局按照三类对象的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市区月低保标准的6倍)给予其16000多元的救助金。

  (2)急难型临时救助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家庭主要劳动力致伤、致残、致死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低保对象,致伤、致残导致生活自理出现困难需要照护的,按家庭成员人口乘以月低保标准6倍给予救助;死亡的按原家庭成员人口乘以月低保标准9倍给予救助。

  低保边缘对象,致伤、致残导致生活自理出现困难需要照护的,按家庭成员人口乘以月低保标准4倍给予救助;死亡的按原家庭成员人口乘以月低保标准6倍给予救助。

  除低保、低边家庭外,因就医、就学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兰溪市户籍人员,致伤、致残导致生活自理出现困难需要照护的,按家庭成员人口乘以月低保标准2倍给予救助;死亡的按原家庭成员人口乘以月低保标准3倍给予救助。

  居住在兰溪市并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困难发生在兰溪市区域内的在兰溪就学学生,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兰溪市的其他流动人员,致伤、致残导致生活自理出现困难需要照护或死亡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临时救助金。

  救助实例1:低保对象小童(一类对象),父亲多年前因病身故,2019年母亲在回家途中突然猝死,只剩下还在上学的小童和妹妹两人相依为命。镇政府第一时间按照“救急难”程序为其办理临时救助,最终市民政局以临时救助中的最高标准(按原家庭成员人口乘以月低保标准9倍)对小童姐妹给予18000元的补助。

  救助实例2:小郑为在读高中生(三类对象),父母离异,母亲已经再嫁,本人一直随父生活。父亲于2019年溺水身亡,导致生活陷入困难。小郑向街道提出救助申请,市民政局最终按原家庭成员人口乘以月低保标准3倍给予4000多元的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