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6月30日 

第06版:关注

看点四:严惩金融乱象

  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以“投资”之名行诈骗之实……非法集资陷阱不仅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更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对此作出回应,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调整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

  彭新林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法定刑过轻会降低震慑作用,客观上导致一些犯罪分子宁可服几年刑也不愿意主动退赃。因此有必要适当调整该罪的法定刑,切实解决量刑档次过窄、杠杆作用不明显的问题。

  对于社会公众深恶痛绝的非法讨债问题,草案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以及其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并以此为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非法讨债可能引发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等多种犯罪行为,往往还涉及共同犯罪等问题,给司法实务处理增加了难度。”王浩公表示,在刑法上对暴力、“软暴力”非法讨债进行准确定性,有利于严惩犯罪行为,强化事前预防,减少受害人可能受到的侵害。

  此外,为进一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草案还完善了证券犯罪规定,包括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