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全面阐释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内涵
《基本法》明确构建覆盖城乡、功能互补、连续协同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公民提供预防、保健、治疗、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全方位全周期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提出了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内涵和要素。明确规定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国家免费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政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卫生事业中发挥主导作用,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地位作出明确定位,表明国家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在保持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独立性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同时,对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的具体职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