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6月01日 

第04版:专版

十、强化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

  《基本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打破了目前“医”、“药”两线分治格局,引入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规定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双禁止”条款;公立医院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建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作为评价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监管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医疗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支持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制订医疗卫生技术规范,参与医疗卫生评价、评估、评审等工作。

  兰溪市卫健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