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6月01日 

第04版:专版

七、立法固化行之有效的医改政策措施

  在鼓励社会办医方面,一是明确提出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疗卫生机构;二是仅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作出符合布局规划的要求,未对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在布局规划上进行限制;三是明确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审、特定医疗技术准入、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权利,按照规定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优惠政策。

  在推进分级诊疗制度方面,明确提出“国家对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分级诊疗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鼓励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逐步建立起基层首诊、科学转诊的机制,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在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方面,明确提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并原则规定了服务的形式与内容。

  在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方面,规定国家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在强化政府对公立医院举办、监督、指导职责的同时,赋予公立医院自主运营管理权。

  在保障医务人员权益方面,规定了“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明确了立法保护医疗卫生人员合法权益,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的坚决态度。